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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实名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2018-06-05 09:26:17      参与评论()人

第十一条【保险账户】每一投保人对应唯一保险账户。

保险账户是指保险实名查验登记平台为投保人开立的用于记录其实名信息、保险消费信息的专用账户。

第十二条【账户生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实名查验登记平台应当为投保人生成保险账户:

(一)保险机构按照本办法要求通过保险实名查验登记平台查验投保人实名信息获得通过,投保人没有保险账户的;

(二)不需要通过保险实名查验登记平台查验投保人实名信息,保险机构按照本办法要求将投保人实名信息上传保险实名查验登记平台登记,投保人没有保险账户的。

第十三条【账户信息】按照本办法要求,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实名信息通过保险实名查验登记平台查验或者在保险实名查验登记平台登记的,保险机构应当将相应保险消费信息上传至保险实名查验登记平台。

保险实名查验登记平台应当将该实名信息和保险消费信息导入或者关联相应投保人保险账户。

第十四条【信息变更】投保人实名信息发生变化,可以通过保险机构进行保险账户信息变更。

第三章 身份证件核对和实名信息查验登记

第十五条【证件核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办理本办法第十六条至第二十条规定的保险业务时,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第三方网络平台及其从业人员应当要求其提供身份证件,核对身份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其本人与身份证件的一致性,并按照本章要求进行实名信息查验。

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使用户口簿、出生证明、军人身份证件、武装警察身份证件等无法通过保险实名查验登记平台查验的身份证件的,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第三方网络平台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通过人工手段或者其他手段核对。核对无误后,保险机构应当将上述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实名信息上传保险实名查验登记平台登记。

关键词:快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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