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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实名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2018-06-05 09:26:17      参与评论()人

(三)其他自然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包括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人居留证件等合法身份证件。

第五条【实名信息】本办法所称实名信息,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和证件号码、手机号码。其中姓名与身份证件号码合称身份信息。

前款所称手机号码,应当是本人实名登记或者使用的手机号码。使用非本人实名登记手机号码的,应当提供手机号码的实名登记人的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和证件号码。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使用手机的,应当提供监护人手机号码。

第六条【监管职责】中国银保监会负责对全国保险实名登记管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银保监会派出机构负责对辖区内保险实名登记管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责任主体】保险机构应当指定部门统筹落实保险实名登记工作。

保险机构应当确保其信息系统与保险实名查验登记平台实时对接。

保险机构应当制定保险实名登记和信息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予以处理。

第二章 保险实名查验登记平台和保险账户

第八条【实名平台】中国银保监会建立保险实名查验登记平台,用于保险实名信息查验、登记和保险账户管理。中国银保监会委托、指导第三方机构承担保险实名查验登记平台的建设和运行管理。

第九条【查验流程】保险机构通过保险实名查验登记平台进行实名信息查验的,应当将完整的实名信息提交保险实名查验登记平台。

保险实名查验登记平台应当将信息向相关外部数据库实时核对,或者通过自有数据库实时核对,并将有关情况反馈保险机构。

第十条【信息保护】受托第三方机构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要求,采取相应管理措施和技术措施,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实名信息安全。

关键词:快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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