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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实名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2018-06-05 09:26:17      参与评论()人

第四十条【联合惩戒】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第三方网络平台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认定其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将其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实施联合惩戒。

第四十一条【失信记录】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违反本办法,存在使用虚假身份证件、冒用他人名义、提供虚假信息等行为的,由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相关规定,纳入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相关解释】本办法所称保险机构,是指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本办法所称保险中介机构,包括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公估机构。

本办法所称第三方网络平台,是指除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的自营网络平台外,在互联网保险业务活动中,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和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提供网络技术支持辅助服务的网络平台。

第四十三条【特别规定】相互保险组织、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直接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适用本办法。再保险公司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十四条【解释主体】本办法由中国银保监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生效日期】本办法自2018年 月 日起施行。

(原题为《对<保险实名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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