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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多项政策鼓励人才安居,购房补贴最高100万元

2018-05-21 09:14:08    第一财经  参与评论()人

第二十一条 享受安居政策的人才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停止发放补贴资金或退出实物配租:

(一)弄虚作假、违规申请或违反相关管理规定的;

(二)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申请条件,或被取消人才资格、收回人才认定书的;

(三)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或未实际居住的;

(四)擅自将人才安居房转租、转借或改变房屋用途、结构的。

(五)婚前夫妻双方均以个人名义享受安居政策的,婚后停止标准较低的一方的安居保障;

(六)其他应停止发放补贴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 人才在享受安居政策期间,婚姻、在岗等情况发生变动的,应会同用人单位主动进行申报。不再符合条件的,应退出实物配租房屋或终止人才安居货币化补贴。从不符合安居条件的时间起,享受实物配租的人才按照同地段、同类型商品住房市场租金计租,享受货币化补贴的退回已领取补贴。限期未足额缴纳租金或退回补贴的,由用人单位先行垫支后,再由其向个人追回。

第二十三条 享受货币化补贴期间用人单位发生变更的,应由个人、变更后用人单位与市住房保障中心,重新签订补贴发放协议。

第二十四条 对存在弄虚作假、违规骗取人才安居资格或违反相关管理规定的个人,市保障中心可将其违规行为在有关媒体曝光,纳入个人征信系统,同时按相关法律和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未如实提供申请人员相关证明,拒不配合相关部门资格审核及管理工作,或未及时、足额发放补贴资金的,市保障中心可将其违规行为在有关媒体曝光,纳入企业征信系统,同时通报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人才安居工作管理人员在资格审核、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各区县、开发区,西咸新区参照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8年5月1日起实施。

关键词:西安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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