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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补贴仅面向人才在我市购买的首套住房发放。已享受购房补贴的人才可在我市通过购买、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房屋,但不再重复发放补贴资金。
第十六条 已享受租赁补贴的A、B、C类人才,在我市购买商品住房时,应会同用人单位向市保障中心提出申请,经审核后,重新签订《西安市人才安居购房补贴发放协议》扣减已发放补贴资金,并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已享受租赁补贴的D类人才,在我市购买商品住房后,自签订购房合同的当月,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第五章 实物配租
第十七条 政府人才公寓在达到分配入住条件后,由市保障中心在市房管局官网发布房源信息,已取得实物配租资格的A、B、C类人才,可按照人才层级及审批先后顺序在市房管局官网自主预约所需房源;已取得实物配租资格的D类人才,可在规定时间内登陆市房管局官网报名,由市保障中心组织相关部门公开摇号。房源确定后,人才应与市保障中心签订《西安市人才安居实物配租协议》,明确配租房屋信息、租金等内容。
第十八条 人才公租房在达到分配入住条件后,由市保障中心在市房管局官网发布房源信息,已取得实物配租资格的E类及以上人才,可在规定时间内登陆市房管局官网报名,由市保障中心组织相关部门公开摇号。未摇中的人才进入轮候,轮候期2年,轮候期内予以优先摇号。摇中的人才应与市保障中心签订《西安市人才安居实物配租协议》,明确配租房屋信息、租金等内容。
第十九条 政府人才公寓配租标准为:A类建筑面积180平方米左右,5年内免收租金,在本市工作5年并取得本市户籍,经市委人才办认定,产权可赠与个人;B类建筑面积150平方米左右,5年内免收租金;C类建筑面积120平方米左右,5年内免收租金;D类建筑面积90平方米左右,3年内按照同地段、同类型商品住房市场租金50%确定。
人才公租房建筑面积为70平方米左右,租金按照同地段、同类型商品住房市场租金72%确定。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市保障中心负责对享受安居政策的各类人才的家庭情况、配租情况、补贴发放情况、住房变动情况进行年审;用人单位负责对本单位享受安居政策的各类人才的在职在岗和工作变动等情况进行审核,对离职或调动的及时上报市保障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