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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征求意见稿还提出,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可能引致保险公司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并对关联交易的金额设定了限额。
根据征求意见稿,保险公司资金运用关联交易应符合以下比例要求:保险公司对全部关联方的投资余额,合计不得超过保险公司上一年度末总资产的30%与上一年度末净资产额二者中较高者;保险公司投资未上市权益类资产、不动产类资产、其他金融资产和境外投资的账面余额中,对关联方的投资金额不得超过上述各类资产投资限额的50%;保险公司对单一关联方的全部投资余额,合计不得超过保险公司上一年度末总资产的15%。
在内控管理方面,征求意见稿规定,保险公司应当设立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负责关联方识别维护,关联交易管理、审查、批准和风险控制。
保险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与保险公司的关联方发生的上述交易视为保险公司的关联交易,但控股子公司为受所在金融行业监管的金融机构或上市公司的除外。
问责到人、处罚升级
银保监表示,保险公司应当维护公司经营的独立性,减少关联交易的数量和规模,提高市场竞争力。关联交易应当结构清晰,避免多层嵌套等复杂安排。
去年以来,原保监会密集下发多份监管函,剑指保险公司关联交易问题,险企关联交易管理成“重灾区”。例如,去年10月末,百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汇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华联合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保险公司均因关联交易问题收到监管函。问题包括关联方档案不完整,管理不规范;重大关联交易未识别未报告;关联交易管理不规范;现有关联交易存在损害保险公司利益的风险等等。
根据此次征求意见稿内容,保险公司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关联交易的监管审查以及报告、披露义务。同时,保险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关联方,应当如实披露关联关系的有关信息,不得隐瞒或提供虚假陈述,并对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性承担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征求意见稿,将责任问责到人。根据内容,保险公司董事会和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对关联交易的合规性承担最终责任。合规负责人是关联交易管理的直接责任人。
对于保险公司的关联交易违规行为,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予以责令改正,并视情况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包括下发质询函;责令修改交易结构;责令停止或撤销关联交易;责令禁止与特定关联方开展交易;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