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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治险企关联交易乱象,银保监会针对此问题发公告了

2018-05-04 09:17:59    第一财经APP  参与评论()人

为进一步加强关联交易监管,防范不正当利益输送的风险,银保监会出手,整治险企关联交易乱象。

5月3日,银保监会发布公告,对《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8年5月11日,仅有一周时间。正式管理办法计划将于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新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正式通过后,《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07]24号)、《关于执行<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8]88号)、《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公司关联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5]36号)、《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6]5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7]52号)将同时废止。

实质重于形式确定关联交易

去年,银保监会副主席梁涛表示,保险公司股东股权领域存在一些风险隐患,部分公司治理有效性“先天不足、后天失调”,关联交易风险日益突出,管控失效风险不可忽视。

根据银保监会介绍,此次立法目的是为了规范保险公司关联交易行为,控制关联交易风险,维护保险公司独立性和保险消费者利益。

根据征求意见稿内容,保险公司的关联方是指与保险公司存在受一方控制或重大影响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例如,在保险公司的关联法人及自然人确定上,征求意见稿显示,保险公司的关联法人包括:(一)保险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二)持有或控制保险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一)、(二)项所列的董事、监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一)、(二)项所列关联方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保险公司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一)、(二)、(三)项所列关联方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保险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保险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其中包括投资入股类、资金运用类、保险业务类、利益转移类以及提供服务类等。

投资入股类是指关联方投资入股该保险公司(含增资、减资及收购合并等),关联方投资该保险公司发行的优先股、债券或其他证券。资金运用类包括在关联方办理银行存款(活期存款除外),投资于关联方资产,投资于包括关联方资产的金融产品、权益或其他资产,投资于关联方发行的金融产品,与关联方共同投资(含增资、减资、收购合并等);

另外,征求意见稿还提出,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可能引致保险公司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并对关联交易的金额设定了限额。

根据征求意见稿,保险公司资金运用关联交易应符合以下比例要求:保险公司对全部关联方的投资余额,合计不得超过保险公司上一年度末总资产的30%与上一年度末净资产额二者中较高者;保险公司投资未上市权益类资产、不动产类资产、其他金融资产和境外投资的账面余额中,对关联方的投资金额不得超过上述各类资产投资限额的50%;保险公司对单一关联方的全部投资余额,合计不得超过保险公司上一年度末总资产的15%。

在内控管理方面,征求意见稿规定,保险公司应当设立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负责关联方识别维护,关联交易管理、审查、批准和风险控制。

保险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与保险公司的关联方发生的上述交易视为保险公司的关联交易,但控股子公司为受所在金融行业监管的金融机构或上市公司的除外。

问责到人、处罚升级

银保监表示,保险公司应当维护公司经营的独立性,减少关联交易的数量和规模,提高市场竞争力。关联交易应当结构清晰,避免多层嵌套等复杂安排。

去年以来,原保监会密集下发多份监管函,剑指保险公司关联交易问题,险企关联交易管理成“重灾区”。例如,去年10月末,百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汇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华联合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保险公司均因关联交易问题收到监管函。问题包括关联方档案不完整,管理不规范;重大关联交易未识别未报告;关联交易管理不规范;现有关联交易存在损害保险公司利益的风险等等。

根据此次征求意见稿内容,保险公司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关联交易的监管审查以及报告、披露义务。同时,保险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关联方,应当如实披露关联关系的有关信息,不得隐瞒或提供虚假陈述,并对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性承担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征求意见稿,将责任问责到人。根据内容,保险公司董事会和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对关联交易的合规性承担最终责任。合规负责人是关联交易管理的直接责任人。

对于保险公司的关联交易违规行为,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予以责令改正,并视情况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包括下发质询函;责令修改交易结构;责令停止或撤销关联交易;责令禁止与特定关联方开展交易;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等。

对于有关从业人员,违反相关要求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采取的监管措施分别为:责令改正;记入履职记录,进行行业通报;责令撤换有关责任人员;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在处罚措施方面,征求意见稿规定,保险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依法予以罚款、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警告、罚款、撤销任职资格、禁止进入保险业等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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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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