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应对现有立法实行效果进行评估,比如备案率不足百分之一,那说明备案制度没有达到预期,不能继续作为主要制度来用。
规范预付卡功夫在诗外
陆游有诗云,“汝果欲学诗,功夫在诗外”,单用途卡如何监管问题看起来是一张卡,实际上是背后的人性博弈与法律关系,并不全在于卡本身。因此预付卡监管立法要注重督促发卡企业提示消费者警示风险,要搞清楚并支持企业发卡的正当商业需求,采取措施制止和防范欺诈发卡行为,防范发卡变成融资的金融行为。
从企业的商业层面原因来看,企业发卡的正当理由一是为了利用优惠,提前聚集和锁定消费者,提高消费者忠诚度和消费频率;二是获取资金池,可以获取利息收入,也可以解决企业其他资金需求。这一点与押金不同,押金是可以正当要求企业不能挪用的,但预付资金属于企业预先收取的,属于企业所有,企业有自由支配权。三是合理利用人性弱点和商业智慧的行为。
购买单用途卡的好处是有优惠,坏处是一旦企业失败跑路则购买人会发生损失。
所以仔细研究企业发卡有哪些商业需求,分析哪些是正当的、哪些是不正当的,并采取措施对不正当的予以制止,这非常重要。
笔者经研究认为,单用途卡管理,可以立法对发卡条件、发卡资金上限等进行一定限制,但客观上仍难以限制或禁止企业甚至个体工商户发卡。顺着这个思路研究下去就不难看出,价格无序、优惠价与正常价格差异过大,这才是导致企业的卡销售能被消费者接受的主要原因。因此,发卡是表象,监管更应关注企业的推销和价格行为规范。
市场自主定价不等于随意定价,把正常销售价格定得畸高、会员卡定价畸低,不属于正常优惠,而是在利用优惠套取资金。这样的企业,本身就不是准备持续经营的对消费者负责任的善良企业。自由定价不是胡乱标价,根据现有价格法体系,价格执法并非没有抓手,但从未听说过价格管理部门对于此类行为进行过监管执法。
另外,企业发卡经常是强制推销,条款随意解释,一旦购买即一律拒绝退款。企业往往借口契约自由,但这并不是企业经营自主权而是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问题。因为这类合同都是商家的格式合同,消费者不是逐一协商的,而是只有同意签字的权利。所以立法有必要针对性采取一些措施,但不能简单化规定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