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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卡应分类差异化监管(3)

2018-01-18 09:32:07    第一财经APP  参与评论()人

笔者根据研究总结出几点建议:

第一,建议规定企业发行单用途卡必须具备的合同条款,这些合同条款由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消费保护机构共同制定,以对消费者谈判地位的弱势予以救济。合同条款应当说明收款和退款的企业主体真实情况,避免连锁加盟的特许品牌方与门店互相推诿;应当明确约定违约责任或违约金计算方法,解约违约金最高不超过30%,与最高法院关于合同法司法解释关于违约金的尺度一致,必须载明消费者承担违约金后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退款条款。必备条款可以根据实践情况听取企业和消费者反馈后每年予以修改公布,以增强科学合理性。但制定合同本身是企业自主权利,也是专业法律服务行为,监管部门通过发布示范文本的方式强制推广使用合同却又不承担合同的法律后果,不利于企业提升自己的服务,不宜提倡。

第二,要求发卡机构对于金额较大的预付卡购买行为,借鉴银行卖理财产品的合规要求,如对合同金额在千元以上的,发生投诉的,由发卡方举证证明已经告知风险义务。倒逼企业规范推销行为。

第三,借鉴电商冷静期规定,消费者购卡行为考虑给予七天无理由退款冷静期制度。这是针对目前美发等行业强势推销办卡的针对性举措。

(作者系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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