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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这三个指标同时达标的保险公司才是偿付能力达标公司(10)

2017-10-20 17:23:06    保监会网站  参与评论()人

第三十五条 对于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0或实际资本连续两个季度低于5000万元的保险公司,除本规定第三十三、三十四条的监管措施外,中国保监会还可以采取接管、申请破产以及中国保监会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六条 对于因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和流动性风险某一类或几类风险较大,风险综合评级被评为C类的保险公司,中国保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对操作风险较大的C类公司,针对公司存在的具体问题,对其公司治理、内控流程、人员管理、信息系统等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二)对战略风险较大的C类公司,针对公司在战略制定、战略执行等方面存在的问题,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三)对声誉风险较大的C类公司,针对公司产生声誉风险的原因,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四)对流动性风险较大的C类公司,针对公司产生流动性风险的原因,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第三十七条 对于因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和流动性风险某一类或几类风险严重,风险综合评级被评为D类的保险公司,中国保监会可以采取停止部分或全部新业务、接管、申请破产以及中国保监会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八条 对于偿付能力达标,但境内有效资产占认可负债的比例不符合规定的保险公司,中国保监会可以采取责令增加资本或营运资金、停止部分或全部新业务,以及中国保监会认为必要的其他监管措施。

第三十九条 偿付能力监管措施的采取、变更和解除等事项,由中国保监会偿付能力监管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四十条 保险公司未按规定报送偿付能力报告或公开披露偿付能力信息的,以及报送和披露虚假偿付能力信息的,中国保监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进行处罚。

第四十一条 保险公司审计师的审计质量存在问题的,中国保监会将视具体情况采取责令保险公司更换审计师、行业通报、不接受其出具的审计报告等措施,并移交相关部门。

第四十二条 精算咨询机构、信用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在保险业开展业务时,存在重大疏漏或出具的意见、报告存在质量问题的,中国保监会将视具体情况采取责令保险公司更换中介机构、不接受其报告、移交相关部门处理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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