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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机探问:
无奈之举还是估值套利?
“国家近年来鼓励直接融资,初衷之一就是希望有竞争力的企业通过IPO等融资做大做强,但一些企业老板若将此看成是一个套利场所,通过上市前后的估值套利、卖壳套利来实现财富膨胀,这显然与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宗旨相违背。”某券商投行老总直言,随着“上市未满三年就卖壳”案例的日渐增多,监管部门应对此予以高度关注。
事实上,对于振静股份而言,其实施本次重组前还需额外“闯一道关”。
2015年12月,证监会曾专门就“上市不满三年进行重大资产重组(构成借壳)”以问答形式,从募资使用、承诺履行、规定运作等维度进行了针对性要求。(详见下图)
“不可否认,某些上市公司老板近年来由于自身资金链原因,被迫在上市未满三年卖壳偿债。但更应警惕不存在债务危机而着急卖壳的情形,这其中甚至存在通过卖壳掩盖以往造假上市的可能性。”
该券商老总告诉记者,通过对以往案例的盘点梳理,其总结出了“上市三年就卖壳而后被发现造假上市”的相关公司共性特征及深层动机。
一是上市公司大股东持股并没有高比例质押(即不是因为资金问题被迫卖壳)。
二是公司上市后业绩持续下滑或亏损(暗指本身是造假上市,上市后已无法维持高增长假象)。
三是多采取净壳交易方式,即大股东卖壳后将原有上市资产回购私有化,进而保证造假事宜不会被发现,而是在大股东内部消化掉。(如果大股东持股未解禁,此步骤会押后,待解禁套现后才有钱回购原有上市资产)
四是负责借壳上市运作的相关财务顾问,与公司上市时的保荐券商往往也有一定关联。(中介机构也怕造假事发担责,急忙找其他资产置换掩盖)
“并不是说振静股份等公司就一定涉嫌造假上市,但对于此类案例,建议监管部门予以高度关注,倒查上市招股书中是否涉及虚假陈述等等。总之,在通过上市实现资产价值重估、赚取高额收益后,不能因为重组上市过程中注入一块绩优资产,就让卖壳行为变成逃避监管的暗道,进而毒害A股生态。”
该券商老总反问记者:如果其他上市公司也都效仿此法,上市不满三年大股东就卖壳,再换另一个产业资本利用壳资源进行下一轮套利,那么股票市场会不会从一个“称重机”变成了“美颜相机”?
根据方案,深圳将从九大方面进行39项试验探索,努力打造成为党的领导坚强有力、国资监管科学高效、国企活力充分激发、创新驱动不断增强、全面落实国家战略的国资国企改革高地。
7月16日,浙江省高院送达投资者起诉祥源文化、赵薇索赔案的二审判决书,法院认定祥源文化、赵薇的信息披露行为构成证券“虚假陈述”,应向投资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