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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视频繁荣衍生侵权难题 修改著作权法莫让平台“甩锅”(4)

短视频繁荣衍生侵权难题 修改著作权法莫让平台“甩锅”(4)
2019-07-16 17:44:30 法制日报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列举了判断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构成应知的考虑因素。尽管如此,在刘晓海看来,作出判断仍有一些难度。

在作品的知名度和侵权信息的明显程度方面,如果短视频是由普通网友制作的,一般情况下很难证明其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如果短视频是翻拍其他网友的创作,由于著作权法只保护表达,不保护思想,还要首先判断翻拍行为本身是否侵权,再加上短视频的时长较短,很难主张侵权信息是明显的。

此外,与一些提供热门影视的网站不同,短视频应用中的视频一般是随机提供的,虽然应用本身会根据用户喜好进行推荐,但是并不像一般的视频网站那样将一些热播内容置于明显感知的位置,也未进行排行。

“因此,从这几个角度证明短视频平台的过错是比较困难的。但是,由于短视频应用平台极有可能引发用户侵权,应当采取合理措施防止用户上传侵权内容。”刘晓海说。

刘晓海认为,应当在修改著作权法时作出规定,提高短视频平台的注意义务。在具体操作层面,可以从短视频应用的特点来规范短视频平台的行为。

“首先要做的就是规范短视频应用中的举报功能。可以考虑要求应用平台将举报按钮置于显著位置,要求应用平台在接到举报后及时处理举报信息,根据举报信息的详细程度对侵权内容及时处理。”刘晓海说。

同时,还可以借鉴电子商务法中有关申请进入平台的经营者登记的要求,如果短视频平台以返现、打赏等形式向用户返利,可以考虑要求用户在提现达到一定数额时提供个人信息。

“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要求,是因为向用户返利的方式对用户上传侵权短视频起到了鼓励甚至教唆的作用,增加了用户上传侵权内容的风险,要求提现达到一定数额的用户提供个人信息,可以便于权利人向侵权人求偿,遏制以营利为目的的用户上传侵权内容。对于不追求营利的用户,其上传侵权内容的动机较弱,出于保护用户隐私的角度,不应要求其提供个人信息。”刘晓海说。

此外,短视频平台应当对多次上传侵权内容的用户采取警告、暂停服务甚至永久封号的措施。采取预防措施会导致短视频应用平台运营成本的增加;但是考虑到短视频平台的收益以及可能对权利人造成的风险,这些成本应当由短视频服务平台承担。

“我们也可以研究和借鉴欧盟在新版权指令中的做法,鼓励短视频应用平台与集体管理组织签订许可协议,同时对新成立的或访问量较小的短视频平台采用防止侵权的合理措施的要求宽松一点,防止成本的增加阻碍短视频平台的发展。”刘晓海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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