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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二,监管部门和投资者应关主上市公司是否未尽职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以及是否存在泄露内幕信息的行为,如果其中的任何一项答案是肯定的,上市公司则需要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根据官方信息,7月1日下午,王某某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而上市公司的相关披露是7月3日晚间做出的。表面看起来,比较“及时”。但是,7月1日、7月2日两天,新城控股大宗交易频现;7月3日9时53分,已有网友在新城控股股吧内提示散户赶紧抛,否则最快下午可能就会哭;7月4日,该网友继续在股吧表示,“我只是一个普普通通的散户而已!没有任何背景内幕,只能说上市公司信披有问题吧!我也吃过信息不对称的亏,只是希望少一些像我受伤的散户朋友。在官方通报没出来前不能瞎说,只能给大家提个醒”。
从上述信息结合新城控股的交易进程来看,投资者对于消息提前被走漏的怀疑至少不是无端揣测。此外,董事长涉嫌犯罪,即便上市公司需要用足两个交易日商讨应对后才能进行披露,过程中为什么不申请临时停牌,从而以更公平的方式面对市场。两个交易日的信披规则,显然是监管部门考虑信披义务人的实际需要而设定的,并不应被用于“钻空子”或达到其他违法违规目的。
其三,我国是法治社会,司法机关连续亮剑资本市场违规,投资者保护和救济制度也在不断完善中。
近期,最高法表示,涉证券期货犯罪活动一直是社会各界高度关注和反映强烈的问题,也是司法机关坚决致力打击的对象。为依法惩治证券期货犯罪,切实保障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营造健康有序的证券期货市场秩序,继最高法6月21日出台了《关于为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之后,6月28日“两高”又联合发布关于证券期货市场的两部刑事司法解释,对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定罪量刑标准和法律适用等问题做出进一步的规范。
昨晚22点左右,A股上市公司新城控股发布公告称,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王振华先生因个人原因被刑事拘留,公司选举董事兼总裁王晓松先生任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长。而王晓松正是王振华的儿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