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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交通保险“不保险”,损害消费者索赔利益。消费者在租车时被租车公司强制购买保险,但很多公司在合同中设置诸多“霸王条款”,出事后消费者索赔很困难。很多租车公司提供的保障与合同承诺不符。成都市民刘思逸告诉记者,今年1月,他在神州租车租用了一辆别克轿车,合同中写明该车承包第三者责任险20万元,但他通过保险公司查询,发现该车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只有5万元。
此外,一些租车公司会卖价格更高的“全险”,号称出事故“全包”,但合同中隐藏许多例外条款,不少项目实际上难以赔付。地方交通管理部门介绍,有的汽车租赁公司甚至故意隐瞒承保范围,导致承租人在索赔时发现保险内容与租车公司承诺的不符。
亟待填补法律空白和监管漏洞
业内人士和基层管理人员告诉《经济参考报》记者,国家尚未出台汽车租赁的相关法律法规,因为缺乏统一的协调管理部门,汽车租赁行业存在诸多监管空白,基层执法也缺少可参照的上位法。“虚开发票找税务局,无证经营找工商局,无资质经营找运管部门,没年检没保险找交警……”一位基层干部表示,这种分段管理很容易造成“踢皮球”现象,建议明确汽车租赁行业监管的主责部门。
内蒙古赤峰市交通局运输管理处负责人曹文科介绍,道路运输的全国性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不包含汽车租赁,对汽车租赁的行业管理缺乏最基本的法律依据。2017年,交通运输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下发了《关于促进小微型客车租赁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但在实际应用中,“指导意见”很难作为执法依据使用,监管工作难以正常开展。
此外,尽管一些地方出台了汽车租赁的相关法律和规定,发挥了一定积极作用,但由于汽车租赁的定义、管理范围等参差不齐,导致租赁汽车在不同地方驾驶流动时,给租车人带来了困扰和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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