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经济频道首页 > 产经 > 正文

私募“突袭”镇海股份 三类股东控股“心愿”能否实现?(5)

2019-04-09 10:06:10    中国经济网  参与评论()人

沈萌也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达了同样的观点:“以契约型基金为例,目前国内的契约型基金是先由产品管理人发起后再进行融资,管理人是基金日常经营的负责人,可以视作基金的实际控制人。若该基金控股某上市公司,也应当认定基金的实际控制人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万乘私募基金最终能否实现控股“心愿”仍不得而知,但可以看到,自2018年下半年开始,不少私募基金、资管计划开始积极参与证券市场,各路资金纾困上市公司成为了热门话题。

2018年10月,证监会曾公开表示:“鼓励地方政府管理的各类基金、合格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券商资管产品分别或联合组织新的基金,帮助有发展前景但暂时陷入经营困难的上市公司纾解股票质押困境,促进其健康发展。”

一边是对IPO在审企业三类股东的严格规定,一边是对已上市公司在获得各类基金、资管产品投资方面的松绑和鼓励。同样存在股权不透明、不稳定等问题,为何上市前后对三类股东问题的监管态度会出现明显差别?

沈萌向记者分析称,对IPO企业的三类股东进行严格规定,是为了保证其股权的透明性和稳定性,从而对拟认购股票的投资者负责;但企业上市之后,三类股东是自筹资金买入股权,也会根据自身的存续期和策略制定选择,是一个市场化行为,不会影响到其他投资者。

“三类股东的确存在控制权不稳定的问题,但如果相关的股权穿透等信息披露完善,那么二级市场投资者可以自己判断该如何应对,是买还是卖。”沈萌表示:“随着资本市场的成熟,未来契约型私募基金、资管计划这类产品成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的情况会越来越多。”

付立春表示:“若三类股东成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或控股股东,仍要按照股权清晰的原则进行穿透,要保持与IPO时政策的一致性,同时也是对其他股东有一个交代。”

关键词:

相关报道:

    404 提示信息
    404

    您访问的页面找不回来了!

    返回首页
      您感兴趣的信息加载中...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