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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控人失联丹东港489亿债务危机的“诈尸”谎言(4)

2019-03-26 09:29:56    中国网  参与评论()人

而在法理层面,丹东港已经符合主要债权人提出重整的法定条件。

“企业到期不能偿还债务、具有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能,即可按照《破产法》的有关规定依法进行重整。”上述法律人士指出,“虽然丹东港单方对外公布的财务数据显示资产仍然大于负债,但一方面这些财务数据存在造假、不实的嫌疑,另一方面丹东港因资金严重不足、财产变现能力较弱等原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包括在公开市场发行的54亿元债券本金以及大量到期的银行类债务和经营类债务,具有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能,这已经是不容否认的客观事实。”

值得一提的是,丹东港为了逃避进入重整这一可合法解决各方债务纠纷的司法程序,还在3月17日形成一份《专家意见书》,认为“政府有关部门不宜担任管理人或者进入清算组”。

但在前述法律人士看来,在未来的重整过程中,由政府有关部门组成清算组、担任管理人既符合法律规定,也具有必要性。

“丹东港是对朝贸易的重要口岸,国家战略意义重大,企业负债又规模巨大,协调不慎容易诱发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同时还涉及到诸多职工权益的保障问题。”上述接近债权行人士表示,“对于种种情况来说,由政府有关部门组成清算组、担任管理人以及协调各方工作是不可或缺的。政府依法履行其政府职能,有助于协调相关各方的工作,确保丹东港重整工作的顺利进行,妥善化解上述有关风险。何况这也是主要债权人建议采取的管理人组成模式。”

实控人信用破产

丹东港方面的预重整方案不被债权人认可,主要源于其自身信用已在债权人处“破产”。

“丹东港提出这个预重整方案,无论是财务数据还是审计机构,并没有得到债权人的认可和信任。”一位接近债权银行人士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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