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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天燃气债务11.5亿却分红3.6亿 九成气源依赖中石油(2)

2019-03-25 09:33:55    中国经济网  参与评论()人

出现如此局面源于10多年前的一份巨额采购合同。

根据招股书披露,2003年12月7日,蓝天燃气前身——豫南管道,与中石油签订照付不议的《天然气销售协议》,约定自2004年8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中石油每年向豫南管道供应天然气4.69亿标准立方米。2009年以来,随着销售量增加,蓝天燃气多次与中石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中石油向其增加天然气数量。去年3月31日,双方又签署了一份补充协议,约定当年合同量变更为10.96亿立方米。

令人担忧的是,蓝天燃气与中石油的20年天然气采购合同将于2023年12月31日终止。一旦合同期满,中石油不再为其提供天然气,这对蓝天燃气的打击可想而知。

无疑,蓝天燃气能否续签合同继续从中石油获取气源存在较大变数,而在其IPO关键期,市场再度质疑其存在侵吞国有资产行为。这在证监会的意见反馈中也有涉及。

蓝天集团前身是河南中原气化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原气化),控股股东为蓝天投资。

资料显示,中原气化由河南驻马店液化总公司与河南伟力化工、驻马店第一造纸厂等六家企业于1999年共同发起成立,其中,液化总公司出资获取的8000万股为国家股,其余五家企业持有的600万股为国有法人股。2003年6月,这五家企业因经营困难,将600万股转让给液化总公司,6.977%股权的转让价格为901.76万元,每股1.50元。以此计算,中原气化估值为1.29亿元。

然而,2004年初,液化总公司国有产权整体出让改制之时,李万枝等人出资2022.99元获取了100%股权,这笔钱主要用于支付原职工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和安置补偿费。

对于改制转让事宜,蓝天燃气在招股书中称,改制转让事宜是在当时省市政策下进行的,且经过相关批准,不存在国有资产流失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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