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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此同时,对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商业类中央企业和以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为主的公益类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继续实行核准制管理。
与推进“放管服”改革、突出国企市场主体地位相适应,此次改革力求出资人依法调控和企业自主分配有机结合。《办法》明确,中央企业工资总额实行分级管理。国资委负责管制度、管总量、管监督,中央企业负责管内部自主分配、管预算分解落实、管具体操作执行,国资委与中央企业权责清晰、各司其职。
绩效联动注重公平
国企领域以往存在的工资收入“能增不能减”惯性,部分行业、企业间差距较大,“该高的不高、该低的不低”等问题,坊间议论较多。通过此次改革,工资总额决定机制如何发力,如何切实起到激励劳动者创造价值、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的作用,是社会普遍关心的问题。
国资委有关负责人表示,《办法》体现了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的发展理念,符合国有企业改革座谈会提出强化正向激励的有关精神,进一步完善中央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决定机制,实行了一系列创新。比如,明确了中央企业工资总额根据效益决定,并按照效率调整,进一步丰富了工资与效益挂钩的内涵,全面树立“工资是挣出来”的核心理念;明确了企业同口径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工资总额的有关规定,鼓励中央企业提高用人效率。
据介绍,《办法》紧紧围绕建立健全“一适应、两挂钩”工资决定机制的要求,提出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主要按照效益决定、效率调整、水平调控三个环节决定。
一是工资总额增长主要与企业经济效益增幅挂钩联动。《办法》明确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与利润总额等经济效益指标的业绩考核目标值挂钩,并且根据目标值先进程度确定不同的预算水平,引导中央企业通过完成高质量发展目标带动职工工资总额合理有序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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