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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新能源重组标的业绩失真 财务顾问国海证券吃警示函

2019-01-04 17:55:08    中国经济网  参与评论()人

中国证监会陕西监管局昨日公布的关于对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付航、周筱俊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陕证监措施字〔2018〕37号)显示,西安华新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新能源)重大资产重组标的资产的业绩失真,陕西监管局决定对其独立财务顾问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海证券)及主办人付航、周筱俊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陕西监管局在对华新能源现场检查中发现,华新能源及其2016年收购的子公司在2015年至2017年,按照完工百分比法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六十四团年产10万吨金属硅及余热发电项目”确认收入的完工进度与项目现场实际情况差异较大。经查,作为华新能源2016年重大资产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及主办人,国海证券未通过函证重大合同、走访主要供应商和重要客户、实地抽盘大额存货、实地核查重要工程项目等方式,对华新能源重大资产重组标的资产的业绩真实性及可持续性进行充分、广泛、合理的调查;在华新能源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的一年内,未能结合挂牌公司定期报告核查重大资产重组的实施效果是否与此前公告的专业意见存在较大差异。

以上事项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五十四条、《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以及《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五项的规定。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以及《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陕西监管局决定对国海证券及财务顾问主办人付航、周筱俊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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