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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新能源重组标的业绩失真 财务顾问国海证券吃警示函(4)

2019-01-04 17:55:08    中国经济网  参与评论()人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财务顾问及其财务顾问主办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对其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等监管措施:(一)内部控制机制和管理制度、尽职调查制度以及相关业务规则存在重大缺陷或者未得到有效执行的;(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发表专业意见的;(三)在受托报送申报材料过程中,未切实履行组织、协调义务、申报文件制作质量低下的;(四)未依法履行持续督导义务的;(五)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或者公告的;(六)违反其就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相关业务活动所作承诺的;(七)违反保密制度或者未履行保密责任的;(八)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进行恶性竞争的;(九)唆使、协助或者伙同委托人干扰中国证监会审核工作的;(十)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责令改正的,财务顾问及其财务顾问主办人在改正期间,或者按照要求完成整改并经中国证监会验收合格之前,不得接受新的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

以下为处罚原文:

关于对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付航、周筱俊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付航、周筱俊:

我局在对西安华新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新能源)现场检查中发现,华新能源及其2016年收购的子公司在2015年至2017年,按照完工百分比法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六十四团年产10万吨金属硅及余热发电项目”确认收入的完工进度与项目现场实际情况差异较大。经查,作为华新能源2016年重大资产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及主办人,你们未通过函证重大合同、走访主要供应商和重要客户、实地抽盘大额存货、实地核查重要工程项目等方式,对华新能源重大资产重组标的资产的业绩真实性及可持续性进行充分、广泛、合理的调查;在华新能源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的一年内,未能结合挂牌公司定期报告核查重大资产重组的实施效果是否与此前公告的专业意见存在较大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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