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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贷利息抵个税首套房“认贷” 扣除期限不超20年

2018-12-24 09:31:55    中国经济网  参与评论()人

12月22日,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以及《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正式亮相,上述文件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此前,征求意见稿中税改新增的专项附加扣除仅可以从综合所得中减除,正式公布的《个税实施条例》明确了取得经营所得而没有综合所得的个人,也可以在办理汇算清缴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普华永道个人所得税服务合伙人张志刚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这对于通过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形式自主创业的个人来说是利好消息,他们也可以与广大工薪族一样,在计税时扣除符合条件的生活费用支出。

张志刚表示,此次出台的《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对于6项个税专项附加扣除的具体政策及后续保障措施都分别进行了修改和调整。

调整明晰扣除适用的范围。明确了子女教育扣除包括子女在境外接受的教育,而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等扣除项目则仅限于境内发生的相关支出。

纳税人在征求意见期间广泛提出的不少实际问题也在《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中有所明确。例如对于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子女只要满3岁即可适用子女教育扣除,不以发生实际相关支出为条件。“总体而言,对子女教育扣除提供了较为宽松的适用范围。”张志刚说。

针对住房贷款利息扣除,明确了“首套”住房以住房贷款的认定为准。《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规定,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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