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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临电商大促,国内各大电商平台摩拳擦掌,为争夺市场份额互相角力、各显其能,但也有些许不和谐音符。日前,某电商平台在举办促销活动时,平台品牌商家反映,他们被另一电商平台强制要求退出该活动、下架商品,甚至关闭旗舰店。
“平台打架、商家受伤”,遭遇被平台要求“二选一”,已经不是新鲜事了。“二选一”,是平台之间争夺稀缺的优质商家资源,挤压竞争对手商业空间的行为。大促前夕,不同电商平台之间商户遭遇“二选一”的冲突往往不绝于耳,电商平台之间的“明争暗斗”彰显无遗。
“类似‘二选一’事件的后果,最后还是由消费者‘买单’了。”深圳大学管理学院副教授肖俊说,本质上电商平台要求商户“二选一”,是对消费者的“绑架”,让消费者被动做出“非此即彼”的选择。“这违反市场公平竞争的法则,应该让顾客有充分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消费者李小姐在去年电商购物节的遭遇印证了“消费者买单”的说法。“一家平台出现的商家会很快在另一家平台消失;同款商品明明在某个平台上优惠幅度更大,但就是显示缺货,无法顺利购买,只好选更贵的。”李小姐说。
破解这样的矛盾和“套路”并非无章可循。2015年10月起施行的《网络商品和服务集中促销活动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一条就明确规定:网络集中促销组织者不得违反《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限制、排斥平台内的网络集中促销经营者参加其他第三方交易平台组织的促销活动。违反者依照《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查处。
而今年8月31日通过,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五条也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以及技术等手段,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以及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这意味着,从明年1月起,电商平台要求商户“二选一”将涉嫌违法。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二条还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或者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法规的制定施行为市场主体的行为划定了边界。“平台内商户往往对平台有着较强的依附性。如果平台滥用优势地位,对商户施加不合理的交易条件或不合理限制,超过法律容忍的限度,这种条件或限制将被认为是无效的。”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薛军说,“在维权过程中,倘若商户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如在平台将其搜索结果排名大幅后置,商户可收集保留‘实锤’证据向相关主管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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