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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在房地产税收的征管上,要建立延期纳税的具体措施。这一点非常重要。因为一个纳税人如果一年内家庭成员出现了重大疾病,或者在孩子上学、购房等方面出现重大支出项目,其家庭的现金流会受到严重影响。这种情况下,要允许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房地产税,避免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在征税过程中产生矛盾。其实,世界上征收房地产税的国家,很多都出台了具体的延期纳税措施。
最后,根据财政部透露出的信息,我国房地产税改革的总体方向是按照评估价值征收税款。这一计税方式在实践中虽然有助于解决公平问题,特别是房屋价值会随着市场变化而变动,这样计税可以推进税收公平调节,但是在操作上也会出现很多难题,比如评估的价值是否公允,纳税人是否认可,评估价值与其“心理账户”中的预期价值有没有差距、差距有多大等等,都考验着评估工作以及房地产税改革的推进效率。而这,也是防止征重税的重要环节。
因此,在推进房地产税改革的过程中,如果确定采取评估价值作为计税依据,那么就要制定详细可操作的措施,要有严格的实施细则。评估过程中,一方面要防止简单异化为采取购买价值计税,另一方面又要防止针对“不同的人”随意提高评估价值或者降低评估价值,以避免损害纳税人的实际利益。(注册税务师、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专栏作者 李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