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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观点:专栏作者李宁认为,房地产税收应防止征重税,这符合当前我国税收改革实际,有利于减税让利同时确保宏观税负稳定的改革大势。
近几年,有关房地产税立法的风声和呼声很高,在近日公布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中,房地产税法名列第一类项目,拟在本届人大常委会任期内提请审议。(9月10日中国之声)
房地产税作为直接税,因具有难以转嫁、由房屋所有者直接缴纳、涉及房价等特点,而成为高度敏感的一个税种,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人大立法规划出来之后,不少专家都对房地产税收改革提出了建议。有专家接受采访时表示,我国房地产税收要防止征重税,充分考虑复杂的房产属性等因素,在设计税率、税基、免税额时应更关切人民群众的一些想法和基本需要,比如,人均应该有多少平米免税。笔者认为这一建议符合当前我国税收改革实际,有利于减税让利同时确保宏观税负稳定的改革大势。
首先,房地产税虽然是财产税,但是在纳税人没有卖房的情况下,是对其“心理账户”上的价值变动征税,而且需要用纳税人的工资收入或者其他能够变现的收入来交税。所以,房地产税收改革必须考虑纳税人的实际税收支付能力,不能征收重税。更确切地说,由于我国目前人均收入还不高,因此房地产税的征收范围不宜过大,税率不宜过高。
其次,在具体征收范围的界定上,对居民的首套房应该免税,并且确定一个标准,比如以家庭人口为单位计算免税面积等。总之,对体现纳税人基本“住房”需求的部分要免征。同时,要合并相应的税种,确保纳税人总体税负不变。在税率的设计上,要实施低税率,让纳税人能够负担得起。世界上征收房地产税收的国家,大部分税率都非常低,比如智利为1%-2%,德国联邦基准税率为0.35%,日本为1.5%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