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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东力陷“合同诈骗门”背后故事:补药变毒药

2018-08-29 09:59:41    一财网  参与评论()人

一位券商投行高管告诉记者,一般非借壳的并购很多尽调不充分,这是中介机构存在普遍现象,如果并购标的在并购之时就存在财务造假行为,那么中介机构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宋一欣看来,中介机构没有查出问题有两个可能,一是确实没有查出问题,二是查得出但是装糊涂,对于中介机构是否勤勉尽责,需要司法机关和监管机构的调查结果再认定。

如果相关中介机构未尽到勤勉尽责的义务,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没有进行核查和验证,可能也要承担法律责任。臧小丽分析认为,中介机构由此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两种,第一,行政处罚,被证监会采取一定的行政处罚措施,可能包括没收业务收入,暂停或者撤销证券服务业务许可,并处以业务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撤销证券从业资格,并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种法律责任,可能承担向受损投资者的民事赔偿责任。

“监管层正在关注这事,毕竟动静很大,对上市公司的影响比较大。”一位接近监管层的人士向第一财经记者称,监管层的关注角度主要是重组交易的过程是否涉及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以及交易过程中年富供应链、宁波东力、中介机构等各方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8月24日,宁波东力收到证监会的《调查通知书》,该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而被证监会立案调查。

臧小丽分析认为,上市公司被立案调查,最终被行政处罚的主体可能跟司法机关的刑事认定有关。在上市公司并购过程中,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人,以及上市公司的时任高管,为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提供服务的不尽责中介机构,均有可能受到证监会的调查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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