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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评滴滴顺风车事件:滴滴平台缺乏对司机约束力

2018-08-29 09:57:13    澎湃新闻  参与评论()人

此外,第二组案件体现为滴滴司机面对犯罪的不作为,1例为拼车订单中女乘客明显酒醉、司机放任拼车男乘客将其带走,未做任何处理,后女乘客被强奸;1例为犯罪分子冒充已约滴滴司机,后司机致电被害人得知其已上车,被告人告知司机“不要管了”“人我接走了”后司机未作任何处理后离开。该类案件反映出在平台设计中缺乏司机积极履行安全保障的便捷途径和有效的制度激励。

此外,姜楠还提出了另一个问题:无法审核司机犯罪记录,滴滴冤不冤?

“有犯罪前科人员时,在注册滴滴司机时均不应予以准入。” 姜楠认为,滴滴虽然实质上已在提供运输服务,但其自认尚停留在居间商,从准入审核到人员管理再到评价奖惩,缺乏对司机足够的约束能力,“即使短期无法实现和公安机关的数据对接,一个最为原始的方法——要求司机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依然可行。”

如此看来,故意伤害、性侵案件发生,平台是否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姜楠表示,目前全部案件中,尚无追究平台刑事责任的案件,民事方面则无法直接断言平台是否需担责,“但社会责任、价值取向和法律责任不能混为一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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