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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评滴滴顺风车事件:滴滴平台缺乏对司机约束力

2018-08-29 09:57:13    澎湃新闻  参与评论()人

法官评滴滴顺风车事件:缺乏对司机约束力,未消弭犯罪风险

澎湃新闻记者 林平 通讯员 江南

滴滴顺风车是否提升了性侵案件的发生率?8月28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从北京海淀法院获悉,有法官撰文指出,尚无数据和实证认为滴滴推高了犯罪发生率,“目前尚无追究平台刑事责任的案件”,但滴滴平台将出行由线下转移到平台内时,缺乏对司机足够的约束能力,未有效消弭线上的犯罪风险。

据北京海淀法院法官姜楠统计,2014-2018年北京范围内,可查滴滴车主在完成订单过程中犯强奸罪2起、犯强制猥亵妇女罪2起(涉顺风车3起、快车1起);作为对比,出租车涉强奸罪2起,黑车涉强奸罪1起。同时考虑到黑车中犯罪黑数相对较高(被害人不报案)、破案难度更大,“目前从有限数据上,不能认为滴滴推高了犯罪发生率。”姜楠说。

姜楠同时表示,作为日活订单千万级的平台,在北京滴滴司机(含顺风车)人口基数应该要大于其他出行方式,考虑到这一点,案件数更接近于正常分布而非异常推高。

澎湃新闻注意到,前述4起涉性案件中,有2起司机通过锁死车门、阻止下车方式完成性侵。为此,姜楠分析说,滴滴创造了一个特定场合,被誉为“半公开、半私密”的密闭空间,司机在此空间内有强大的心因和物理掌控力,“滴滴将出行由线下转移到平台内时,不可避免的将犯罪风险同时转移;转移风险却未有效消弭风险,这是如今被责难的原罪。”

“崭新的出行方式和旧有风险与权责观念交织下的网约车出行现状。”姜楠举例说,有两组案件可以佐证,第一组案件称之为“衍生型强奸”,滴滴司机在完成订单后,和乘客建立私人关系(加微信),后在第二次见面时实施强奸共4起(顺风车2起、快车2起)。被害人对被告人的明显轻信与相识场合不无关系,虽然不可归责于平台,但亦是推行社交化带来的不良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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