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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山东省青岛市一位消费者自带螃蟹在饭店加工,被收取900元加工费一事引发社会关注。当地物价部门很快介入,调查后认为涉事海鲜馆未对加工费明码标价,勒令退还。事后,青岛西海岸新区工委宣传部通报称,已对涉事饭店加工费未明码标价行为立案处理,并责令其停业整顿。
虽然此次“天价加工螃蟹”事件中被宰的是一位本地消费者,但从舆论反应看,表示“害怕”的却多是外地人。毕竟,青岛是座旅游城市,而3年前的“天价大虾”事件及不久前刚刚曝出的“出租车宰客”事件,已经让这座城市背上骂名,现在人们发现它连本地人都坑,外人就更是不敢踏足了。
具有讽刺意味的是,这一事件发生在当地有关部门正在组织开展的“利剑行动-3”旅游服务质量专项整治行动期间。过去和现在的整治并没有形成威慑力,有人依然敢顶风犯事,这说明要么是处罚手段不够严厉,要么是法网过疏,被查处的概率低,让一些不法者心存侥幸。总之,整治行动似乎仅仅是头疼医头,脚疼医脚,没有找到问题的症结。
其实,不只青岛,近些年“天价”事件在许多地方都发生过,说明这是国内旅游市场的共性问题。分析“三亚扇贝”“青岛大虾”“哈尔滨鳇鱼”等这些已经发生的事件,可以发现其性质很相似也很单纯。所谓“单纯”,是说它们的路数都差不多:旅游餐饮服务经营者采取模糊、篡改等方式隐藏商品或服务的关键信息,诱导消费,欺生宰客。而这些“单纯”的问题却成为难治的“老病”,则暴露出消费者维权意识和能力“双贫乏”及地方相关部门解决问题的意识和能力“双缺失”。
我们看到,与其他“天价”事件发生后物价管理部门的反应如出一辙,青岛市物价局仅仅是认为涉事海鲜馆“未对加工费明码标价”,作出的处罚决定也只是“勒令退还”。这种处理问题的方式当然是有问题的。如果该餐饮企业明码标价了,但收费依然很高,是否就是合理合法的了?尽管餐饮销售的鱼类菜品其价格由市场决定,只要买卖双方事先商定好,监管部门不应干预,但问题是,物价放开不是放任,自由定价也不是漫天要价,更不能成为不良商家借机乱宰客的借口。国家发改委2004年颁布施行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规定,生产成本或进货成本没有发生明显变化,以牟取暴利为目的,大幅度提高价格的,即属违法。青岛那家餐馆收取螃蟹加工费高达900元,明显不合理,存在暴利,而管理部门对此却不闻不问,只称“未对加工费明码标价”,这显然是避重就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