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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与宝马股份公司新设合营企业案
公示期:2018年8月7日至2018年8月16日
联系邮箱:fldj@saic.gov.cn
附件: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公示表
案件名称 |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与宝马股份公司新设合营企业案- | |
交易概况(限200字内) | 本次交易为宝马股份公司将通过其全资子公司 BMW Holding B.V.和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长城汽车”)(合称“交易双方”)依照2018年7月10日签订的一份《合资经营合同》设立一家合资公司(“本次交易”)。本次交易后,合资公司将主要生产交易双方指定的某些车型以及为组装、维修该等车型所需的零部件。- | |
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简介 | 1、长城汽车 | 长城汽车主要从事汽车及相关零部件的生产和销售。长城汽车主要在中国境内从事业务,同时也拓展海外市场。 |
2、宝马股份公司 | 宝马股份公司主要是一家汽车和摩托车制造商,通过其子公司和合作伙伴在全球范围内开展业务。宝马集团包括三个主要的汽车品牌:宝马、劳斯莱斯和MINI。 | |
简易案件理由(可以单选,也可以多选) | 1、在同一相关市场,所有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所占市场份额之和小于15%。 | |
□2、存在上下游关系的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上下游市场所占的市场份额均小于25%。 | ||
□3、不在同一相关市场、也不存在上下游关系的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与交易有关的每个市场所占的份额均小于25%。 | ||
□4、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中国境外设立合营企业,合营企业不在中国境内从事经济活动。 | ||
□5、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收购境外企业股权或资产的,该境外企业不在中国境内从事经济活动。 | ||
□6、由两个以上的经营者共同控制的合营企业,通过集中被其中一个或一个以上经营者控制。 | ||
备注 | 交易双方认为,本次交易的相关市场应界定为中国乘用车市场。2017年交易双方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如下: · 中国乘用车市场: - 长城汽车:[0-5]% - 宝马股份公司:[0-5]% - 两者合计:[5-10]% 就相关市场的潜在细分领域,2017年交易双方的市场份额如下: · 中国纯电动乘用车市场: - 长城汽车:[0-5]% - 宝马股份公司:[0-5]% - 两者合计:[0-5]% · 中国内燃机乘用车市场: - 长城汽车:[0-5]% - 宝马股份公司:[0-5]% - 两者合计:[5-10]% · 中国内燃机乘用车的小型车市场: - 长城汽车:[0-5]% - 宝马股份公司:[0-5]% - 两者合计:[0-5]% · 中国内燃机乘用车的紧凑型车市场: - 长城汽车:[0-5]% - 宝马股份公司:[0-5]% - 两者合计:[0-5]% · 中国内燃机乘用车的SUV市场: - 长城汽车:[5-10]% - 宝马股份公司:[0-5]% 两者合计:[10-15]% |
注解:
1、申报方申请简易案件的理由是基于1-3项时,须在备注中说明界定的相关商品市场和相关地域市场(无须阐述界定理由),以及相关市场份额;市场份额可以区间形式提供,区间幅度不应超过5%。1-3项可以多选,也可单选;没有勾选的,视为本集中不涉及该类型交易。
2、申报方申请简易案件的理由是基于第4项、第5项时,无须在备注中说明相关市场和市场份额。
3、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经营者共同控制的合营企业,通过集中被其中的一个经营者控制,如果该经营者与合营企业属于同一相关市场的竞争者,则申报方在申请简易案件时,须同时勾选第1项和第6项理由,并在备注中说明界定的相关商品市场和相关地域市场(无须阐述界定理由),以及相关市场份额。市场份额可以区间形式提供,区间幅度不应超过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