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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案”改判释放依法保护产权信号

2018-08-07 17:31:45    法制日报  参与评论()人

2002年8月18日,新乡市检察院以赵守帅犯合同诈骗罪向新乡市中院提起公诉。当年11月30日,新乡市中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赵守帅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3万元,与另案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6年,罚金3万元,犯罪所得的财物予以追缴。

新乡市中院在判决中称,农牧公司于1997年先后向新乡市第一拖拉机厂(简称“新乡一拖”)订购各种型号拖拉机142台,但收到货后,仍有76万余元货款未向拖拉机厂付款。农牧公司与新乡一拖订立合同时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其固定资产被抵押,同时还欠有银行贷款。

判决认为,农牧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赵守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中,骗取货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

“我们当年和河南、山东的很多厂商都有合作,年销售额上千万元,为什么要故意拖欠他70多万元?”赵守帅不服此判决,在申诉中称,双方当时只是在价格上产生了一些纠纷。

2010年7月14日,赵守帅出狱。之后,他走上了申诉之路。

抗诉意见被法院采纳

今年4月12日,新乡市中院开庭重审赵守帅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赵守帅的辩护人当庭说,经济纠纷应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而不应动用刑事手段。

赵守帅在这次庭审时说:“恳请法官严格区别经济纠纷与合同诈骗,我和农牧公司没有犯罪。”

法院这次开庭,距离赵守帅被抓已过去19年。

案件转机来自检察机关的抗诉。

2010年,赵守帅刑满释放。之后,他向新乡市中院申诉,被驳回后,继续向河南省人民检察院申诉。河南省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申诉人构成合同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原审判决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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