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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案”改判释放依法保护产权信号

2018-08-07 17:31:45    法制日报  参与评论()人

  “合同诈骗案”改判释放依法保护产权信号

新乡市中院改判一名企业家无罪案件成涉产权刑事申诉典型案例

一名企业家因合同诈骗罪被判刑入狱,16年后,法院重审宣判其无罪。罪与非罪的反转,就发生在甘肃省的赵守帅身上。

赵守帅案是最高人民检察院1月30日发布的四个涉产权刑事申诉典型案例之一。2002年,他被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3万元,犯罪所得的财物予以追缴。今年7月24日,新乡市中院宣判赵守帅无罪。

“办理有关产权刑事案件,必须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对于法律界限不明、罪与非罪界限不清的,不作为犯罪处理。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复查认定原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审裁判确有错误,依法提出抗诉,充分发挥了检察机关在产权保护中的法律监督职能。”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发布赵守帅涉产权刑事申诉案时,认为此案的典型意义在此。

新乡市中院刑事判决书认定,新证据尚能证明案发时其资产可以保证履约,故此,不能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法制日报》记者在采访中获悉了案发前后的相关情况。

企业家被跨省抓捕

案发前,在甘肃省金昌市永昌县,29岁的赵守帅是当地响当当的农民企业家,人送外号“赵半城”。当时,他经营的永昌县农牧机械总公司(以下简称“农牧公司”)在县城占地千余平方米,还另有一处三千余平方米的农机商贸城。

1999年1月15日,河南省获嘉县公安局民警在永昌县将赵守帅抓获,将其带往河南羁押,涉嫌的罪名为合同诈骗罪。同年2月14日,赵守帅被逮捕。在羁押期间,因犯故意伤害罪,2001年4月13日,赵守帅被新乡市中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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