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洋河股份再被指涉嫌信披违规

2018-07-26 09:37:34    经济参考报  参与评论()人

记者登录江苏省环保厅网站查询还发现,洋河股份被公示的超标排放情况并非仅此一次。江苏省环保厅网站公布的《2017年10月全省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日数据超标情况》显示,2017年10月1日至10月31日,洋河股份排放的污染物中超标因子为COD,排放标准为150mg/L,超标率为6.45%,当月超标最大值高达181.87mg/L。此外,洋河股份子公司江苏双沟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双沟酒业”)不久前也发生了污染物涉嫌超标排放的问题。江苏省环保厅网站公布的《全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异常情况明细表》显示,今年6月7日,双沟酒业被自动监控的总排口发生异常,所有监控因子均无数据。

关联企业亦遭环保处罚

公开报道显示,洋河股份在宿迁的主要酒瓶供应商曾因环境污染遭到当地居民投诉,并被当地环保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工商资料显示,宿迁蓝色玻璃精品有限公司(下称“宿迁蓝玻”),曾用名江苏洋河集团玻璃制品有限公司,2000年10月31日注册,注册资本260万元,法人代表陈宗敬,其股东有陈宗敬、房修龙、何超等多名自然人;江苏蓝色玻璃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江苏蓝玻”),曾用名江苏蓝色玻璃有限公司,2010年7月22日注册,注册资本4000万元,法人代表杨思学,系自然人陈宗敬持有的全资公司。资料显示,宿迁蓝玻和江苏蓝玻均为洋河股份的酒瓶生产大户,是陈宗敬实际控制的两家关联企业。

今年2月8日,宿迁市环境保护局下发的宿环罚字[2018]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17年11月8日现场检查发现,宿迁蓝玻玻璃制造车间正在生产,但配套的废气治理设施未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对通过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处10万元罚款。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有关规定,对通过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另据宿迁电视台报道,江苏蓝玻2010年获得环评批复,但始终没有通过环保验收,已违规生产7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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