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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生狂犬疫苗诉讼:患者注射后几近失明厂家被判无责

2018-07-20 09:30:56    澎湃新闻  参与评论()人

2006年10月27日,夏某某起诉润光公司,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夏某某的申请,依法委托北京法源科学证据鉴定中心进行司法鉴定。

司法鉴定结论主要包括:1、被鉴定人目前主要为免疫介导的脑白质炎症导致的视神经炎所致视力障碍症状,并且存在一定肢体腱反射活跃症状。2、被鉴定人脑部病变与其注射狂犬疫苗存在关联性,该症状符合狂犬疫苗导致颅脑变态反应炎症的罕见不良反应特点,该现象属于医疗意外情形。对被鉴定人进行狂犬疫苗注射未违反医疗常规。3、被鉴定人目前状况符合二级残疾之情形,住院期间需一人护理,出院后生活上需一人护理。4、被鉴定人目前的脑部症状缺乏明确有效的特异性治疗方案。

根据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潍城区人民法院的判决,润光公司共计赔偿夏某某损失76.539055万元。

长春长生未能提供批签发合格证明,但最终被判无责

随后,润光公司起诉疫苗生产厂家长春长生公司和售出该疫苗的青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索赔。

一审法院青州市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产品质量法》第26条、第27条规定,生产者应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并有提供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的法定义务。在涉案疫苗已经造成严重损害后果,且长春长生公司有能力、有义务提供涉案疫苗检验合格证明的情况下,该公司未能提供该批次疫苗的检验合格证明。长生公司依法应承担相应责任。

青州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长春长生公司承担润光公司经济损失的80%: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润光公司61.231244万元。

长春长生公司提出上诉。

2014年1月,二审法院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长春长生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随后,长春长生公司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简称“山东省高院”)申请再审。

关键词:医疗长生长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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