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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打赏”行为的效力问题
除了案由和纳税问题外,“打赏”主体的身份与事实认定也是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难题。依据民法,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只有在与他人订立纯获利益或者是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态相适应的合同时,该行为才是合法有效的,否则其法定代理人有权撤销相关行为。也就是说,法律是否定未成年人订立的大额合同的效力的,除非其得到监护人追认。这在传统交易模式下认定起来相对简单,但在网络时代却存在事实认定的难题,很多未成年人可能使用了监护人或其他成年人的账号和个人信息进行网络消费。这种情况下如何认定相关案件的订立人究竟是未成年人还是成人难以作出事实认定,在作出事实认定确实由未成年人消费的情况下,对于已经发生的“打赏”等实际消费能否退回,对于通过预付费或充值方式进行付费,但尚未实际消费的金额能否退还,都存在一定争议,未成年人的此类行为很难获得实际救济。
亡羊补牢更应防患于未然。针对当下的网络环境,国家应该尽早制定网络直播管理法律法规,加强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以确保“打赏”行为在法律的框架内。作为最直接监管主体的直播平台,应当尽快完善网络监督职能,同时应当出台相应的管理措施,例如明显区分观看和“打赏”功能,严格控制打赏者资质,设置“打赏”上限,通过短信验证、提醒等方式阻截大额打赏,并严惩主播诱导未成年人进行高额“打赏”的行为。有关部门也应尽快制定网络“打赏”监管规则,细化未成年人“打赏”后的财产退回机制,强化青少年网络安全风险意识教育。
(原题为《直播“打赏”中的法律风险》)
什么是所得税?所得税就是对所得课征的税。那么什么是所得?所得不等于收入。收入扣除成本费用之后才是所得。成本费用是为了获得收入所产生的。如果成本费用不扣除,那么个人收入就可能无法持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