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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黄浩云交易“贵人鸟”股票情况
黄浩云使用开立于东方证券上海浦东新区张杨路证券营业部的本人账户,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分别于2016年9月26日、10月14日、10月17日、11月1日合计买入“贵人鸟”股票14,300股,合计金额382,424元,并于内幕信息公告后的2017年4月24日全部卖出,实际亏损89,984.70元(按实际佣金计算)。交易资金来源于黄浩云本人。
上述违法事实,有当事人询问笔录、证券账户开户和交易资料、银行账户资料、相关协议、电脑和手机信息等证据证明。
黄浩云主动接受调查,如实交代内幕交易相关情况。
黄浩云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的情形。
根据黄浩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性,依照《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我局决定:
对黄浩云处以1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福建证监局
2018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