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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争议可在收货地法院立案起诉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一般的民事诉讼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则。而随着网络购物的日趋普通,同时消费者在网络上购买的通常是日用品等价值较低的商品,因此在出现纠纷时,消费者常常考虑到诉讼成本等问题,不得不放弃维权。那么,在网购过程中与商家发生纠纷,是否必须到商家住所地法院立案起诉呢?
其实不然。关于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关于“合同履行地”的概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明确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也就是说,因网络购物引发纠纷的,消费者也可以选择在收货地法院立案起诉。这样的规定,大大降低了消费者的维权成本,消除了消费者维权的后顾之忧。(作者单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