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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滞销”式推销合法吗? 虚假“滞销”宣传应三倍赔偿损失

2018-06-20 14:15:09    北京日报  参与评论()人

3、电商平台可能也需担责

商家和消费者通过电商平台订立了网络购物合同,买卖双方属合同主体,因合同产生的民事责任虽应由合同主体承担,但电商平台能否置身事外呢?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作为电商平台应当对销售者或服务者的主体信息及其发布信息尽到相应的搜集及审核义务,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与此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从上述案例看,“滞销”宣传中的老人及摄影师,如果向电商平台主张商家侵权后,平台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将就损害扩大部分与商家承担连带责任。

早在2016年,“葛优躺”成为了网络热词,而“葛优躺”的表情包被网友截图使用。随后,因艺龙网公司擅自在其官方微博中使用多张葛优在电视剧《我爱我家》中的剧照,并配文与该平台的业务相联系,同时还附有宣传文字等,葛优将艺龙网公司诉至法院,最终法院认定艺龙网的行为具有一定商业性使用性质,侵犯葛优肖像权。网络平台商家在创新营销方式的同时,应当自觉遵守法律规定,规范自身的营销行为。与此同时,作为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的平台企业,更应当提高自身的技术水平及法律意识,对平台商家起到应有的审核及监督作用,有力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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