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经济频道首页 > 产经 > 正文

“滞销”式推销合法吗? 虚假“滞销”宣传应三倍赔偿损失

2018-06-20 14:15:09    北京日报  参与评论()人

2、虚假“滞销”宣传应三倍赔偿损失

据有关媒体报道,使用这张照片的商家并不认识老人,不过是觉得“看他好拉生意”而已。许多网友基于助农爱心,购买了“滞销”的水果、蔬菜,但不少人收到货后表示“质量十分堪忧”。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中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而商家为达到销售商品的目的,故意夸大甚至虚构商品客观情况,以“滞销”为名推销商品,该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并且足以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真实情况产生误解,属于欺诈行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特别法,对经营者的欺诈行为规定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即“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在行政责任方面,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商家的这种“滞销”宣传方式,属于虚假宣传。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

相关报道:

    404 提示信息
    404

    您访问的页面找不回来了!

    返回首页
      您感兴趣的信息加载中...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