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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幸咖啡指责星巴克排他性条款 瑞幸真能干掉星巴克?

2018-05-23 09:14:26    法治周末  参与评论()人

瑞幸咖啡方面向法治周末记者解释称,星巴克在协议中要求出租人确保在其租赁区域内不存在:商号或者店名中包含“咖啡”的任何商家;销售独立品牌的咖啡豆、调制咖啡或咖啡饮料的商铺或摊位;无独立咖啡品牌但连续一个月中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营业收入来源于咖啡豆、调制咖啡或咖啡类饮料销售的商铺或摊位;经营Costa、太平洋咖啡、漫咖啡、两岸咖啡等所列清单中的连锁咖啡馆。

“星巴克的排他性条款,给与之签订‘店铺租约’的业主均设定相同义务:限定交易相对人在租赁期限内,只能与星巴克进行店铺租赁。换言之,只要其与星巴克订立门店租约,就不得与其他咖啡馆服务的经营者进行交易,否则即构成违约,必须承担违约责任。”瑞幸咖啡进一步解释。

另外,据瑞幸咖啡介绍,目前,其已接到部分合作伙伴将要停止供货的通知。而对于具体有哪些供应商停止了供货,瑞幸咖啡称,出于保密和维护商业合作伙伴的问题,暂时不能公开合作伙伴的相关信息。

瑞幸咖啡认为,星巴克的上述做法,既影响了瑞幸咖啡公司的正常经营,也损害了市场公平竞争环境,阻碍了中国咖啡行业的发展。

瑞幸咖啡希望,星巴克能够尽快解除合同中的排他性条款,立即停止向其供应商施压,并确保今后不再出现类似行为。

  市场份额高并不当然说明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根据公开信,瑞幸咖啡认为星巴克的前述行为已经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第14条和第17条的有关规定。

反垄断法第1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与交易相对人订立垄断协议。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反垄断法第17条则规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不得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那么,星巴克的上述行为究竟是否构成垄断行为?

北京市律师协会竞争与反垄断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魏士廪向法治周末记者分析说:“瑞幸咖啡指责星巴克存在这两种行为的前提,是星巴克在某一个产品领域或者服务市场(即相关市场)里面是否具有支配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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