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通信主管部门。加强互联网基础管理,积极组织或者参与各专项整治行动,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处置发布虚假违法广告、涉嫌仿冒他人网站发布互联网广告的违法违规网站。积极引导行业自律。
(五)公安机关。对有关部门移送的涉嫌虚假广告犯罪的案件,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立案查处。在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虽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依法应当追究违反行政管理责任的,应当及时移送行政执法机关处理。对阻碍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广告执法工作,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予以查处。
(六)卫生计生部门。落实中央“放管服”有关工作要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引导医疗机构诚信经营、公平竞争。推动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继续开展医疗机构依法执业专项监督检查,在落实医疗机构依法执业主体责任同时,对重点问题进行抽查。配合修订《医疗广告管理办法》。配合有关部门加大对违法医疗广告的监测力度,继续做好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移送案件的依法查处工作。发布《健康科普信息生成与传播技术指南(媒体版)》和《公众识别利用网络健康信息建议》,联合相关部门加强对电视类健康科普栏目的管理与监测。
(七)人民银行。研究解决金融领域广告管理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推动金融领域营销宣传行为规范的制定与出台,在法定职责范围内,按照部际联席会议统一部署,依法做好相关工作。
(八)新闻出版广电部门。督促指导媒体单位履行广告发布审查职责,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等制度,严格规范广告发布行为。强化指导,提升广告内容的艺术格调。清理查处违规媒体和广告,对广告条次违法率、时长违法率高的媒体单位加大查处问责力度。研究解决县级(广播)电视台刊播广告有播无证的问题。及时受理群众对虚假违法广告的投诉举报。进一步规范电视购物节目播放,清理整治各种利用健康资讯、养生等节(栏)目、专版等方式,变相发布广告的行为;对不履行广告发布审查责任、虚假违法广告问题屡查屡犯的广播电视报刊出版单位以及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九)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严格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的审查。会同工商部门,加快推进相关广告审查发布规定的修订工作。加大对发布违法广告的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惩治力度,对违法广告情节严重涉及的企业和产品,在移送的同时,采取曝光、撤销或收回广告批准文号和暂停销售等措施,并将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