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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交罚款不予年检调查:信息系统“捆绑”阻碍上位法落实

2018-02-08 09:18:47    中国经济网  参与评论()人

“请问如果我这里有(机动车)违章记录,没有消分的话,能不能来办理年检标志呢?”“不可以的,我们(车管所)是不可以帮你办理年检标志的。”这样的对话每天都会在全国各地很多大大小小的车管所,以及各地交管部门服务热线中上演。对此,不少司机已经习以为常。

不过,相关专家却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明确指出,“不交罚款就不能过年检”这一本意是为保证交通违章处理有序进行的规定,其实并不符合其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交法)第十三条规定,即发给检验合格标志不得附加其他条件。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六条中,对于下位法和上位法出现明显冲突情形应如何处理已作出明确规定:“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由有关机关依照本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的权限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那么,为何“不交罚款就不能过年检”这条与上位法严重不符的规定至今仍然存在呢?对此,《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进行了深度调查。

地方性法规“挂钩”年检与违章

为了探究为何目前“不交罚款就不能过年检”这条规定仍被普遍执行的原因,《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查阅了大量机动车车主和交管部门之间有关年审和违章之间是否应该“挂钩”的诉讼文书。

查阅过程中,记者发现一个实际情况:一些地方法院和交管部门以地方人大制定的道交法实施条例作为一个“杀手锏”,并以此拒绝当事司机希望年审与违章处理“脱钩”的诉求。

以家住武汉的出租车司机陈先生为例,他于2012年8月向当地车管所申请合法年检合格标志,车管所以其未处理完车辆违法行为为由予以拒绝。陈先生随即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经过五年多“马拉松”诉讼,2017年11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陈先生上诉。

武汉中院认为,虽然道交法未明确规定年审和违章之间可以挂钩,但武汉市人大常委会于2014年制定的《武汉市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写明了“不交罚款就不能过年检”的规定。

法院认为,《办法》是武汉市人大常委会为执行道交法,并以其为依据而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上述地方性法规是贯彻实施道交法有关规定的具体配套性规定,是对法律规定的细化和补充。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进一步发现,除该案例中提到的湖北省武汉市外,还有多个省市通过地方立法的形式明确“不交罚款就不能过年检”。据不完全统计,在省市一级层面,有北京市、重庆市、贵州省等地在其省市内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规定中明确违章处理和年检挂钩;在有立法权限的省辖市方面,江苏省南京市等地也有类似规定。

那么,相关规定真如武汉中院所说的那样仅仅是“对法律规定的细化和补充”吗?

对此,著名宪法学专家,武汉大学教授秦前红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对此表示明确否定。

他认为,从法律位阶来看,由地方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构成下位法和上位法关系,下位法必须服从于上位法,不能以“完善法律规定为由”擅自增加上位法中没有的内容,这和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存在一定冲突。

在立法法中,关于地方性法规和法律的关系也有明确规定。该法第七十二条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其中明确地方性法规不得和法律发生抵触。

年审信息系统“卡住”车检

那对于那些并未在地方性法规中明确规定“不交罚款就不能过年检”的省市,对于相关问题是否会有不一样的操作?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以普通办事人员身份对江苏省苏州市的车管部门进行了电话问询。该市地方制定的道交法实施细则中没有违章处理和年检挂钩的内容,该市所在的江苏省也未在道交法实施细则中规定“不交罚款就不能过年检”。

面对记者有关“如果没有消分(处理完违章)能不能进行年检”的提问,电话另一端的苏州车管所工作人员明确表示:“不可以”。

记者进一步追问:“最近网络上说消分和年检挂钩违法,那么苏州市怎么规定的?”对此,工作人员坚持说:“我们这里必须要消完分才能给你办年检”。不过,面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对相关规定出台原因的询问,该工作人员未作出明确回答。

为何这些并未明确“挂钩”规定的地方也要执行这一规定?对此,河南安阳居民段先生的亲身经历很有参考意义。

段先生是一名公路运输企业业主,2015年1月,他按时到当地车管所对其名下车辆进行年检,但是交管部门以段先生未交罚款为由拒绝为段先生提供年检。段先生不服,随后将交警支队起诉至人民法院。法院宣判段先生胜诉,并责令交警支队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法定职责,对段先生核发机动车合格标志,并承担案件受理费用。

可是,当一年后安阳当地媒体对段先生进行后续采访时,段先生却丝毫没有表现出任何胜诉的喜悦,反倒是向记者大倒苦水。

据他介绍,虽然案件胜诉了,但当地交管部门仍旧不给他办理年检手续。

交管所工作人员告诉段先生,目前,很多地方正在使用的处理车辆年审工作的信息系统直接将车辆违章情况纳入年审处理要件。也就是说,在不处理违法信息记录的情况下,工作人员根本无法登录系统,为段先生的车辆核发合格证。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发现,尽管离这起诉讼已过去两年,安阳市和其所在的河南省交管部门仍旧在坚持“不交罚款就不能过年检”的规定。

当记者打开河南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开设的全省统一交通安全综合服务平台网站时,依然看到网页上显示着这样的文字:“机动车检验预约:在检验机动车前,申请人应处理完毕该机动车所有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

专家呼吁“一锤定音”

面对持续多年的“不交罚款就不能过年检”长期存在的现象,不少专家呼吁,相关主管部门应果断“发声”,运用法定方式对相关争议“一锤定音”。

秦前红就此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目前,可以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采取法定的备案审查制度对于相关争议进行回应。

何为备案审查制度?根据立法法第一百条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在审查、研究中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研究意见;也可以由法律委员会与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召开联合审查会议,要求制定机关到会说明情况,再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制定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研究提出是否修改的意见,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反馈。”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除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可提出备案审查程序外,普通公民也可主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主动提议,要求启动备案审查程序。

立法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不过,也有人质疑道:如果贸然废除“不交罚款就不能过年检”相关规定,是否会对交管部门今后进行违章处理工作带来困难?

对此,秦前红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如果相关部门认为道交法的相关条款可能不利于违章处理工作,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通过另一种法定手段——法律解释来充实道交法欠缺的内容,以确保交通秩序的正常稳定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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