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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交罚款不予年检调查:信息系统“捆绑”阻碍上位法落实(3)

2018-02-08 09:18:47    中国经济网  参与评论()人

为何这些并未明确“挂钩”规定的地方也要执行这一规定?对此,河南安阳居民段先生的亲身经历很有参考意义。

段先生是一名公路运输企业业主,2015年1月,他按时到当地车管所对其名下车辆进行年检,但是交管部门以段先生未交罚款为由拒绝为段先生提供年检。段先生不服,随后将交警支队起诉至人民法院。法院宣判段先生胜诉,并责令交警支队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法定职责,对段先生核发机动车合格标志,并承担案件受理费用。

可是,当一年后安阳当地媒体对段先生进行后续采访时,段先生却丝毫没有表现出任何胜诉的喜悦,反倒是向记者大倒苦水。

据他介绍,虽然案件胜诉了,但当地交管部门仍旧不给他办理年检手续。

交管所工作人员告诉段先生,目前,很多地方正在使用的处理车辆年审工作的信息系统直接将车辆违章情况纳入年审处理要件。也就是说,在不处理违法信息记录的情况下,工作人员根本无法登录系统,为段先生的车辆核发合格证。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发现,尽管离这起诉讼已过去两年,安阳市和其所在的河南省交管部门仍旧在坚持“不交罚款就不能过年检”的规定。

当记者打开河南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开设的全省统一交通安全综合服务平台网站时,依然看到网页上显示着这样的文字:“机动车检验预约:在检验机动车前,申请人应处理完毕该机动车所有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

专家呼吁“一锤定音”

面对持续多年的“不交罚款就不能过年检”长期存在的现象,不少专家呼吁,相关主管部门应果断“发声”,运用法定方式对相关争议“一锤定音”。

秦前红就此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目前,可以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采取法定的备案审查制度对于相关争议进行回应。

何为备案审查制度?根据立法法第一百条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在审查、研究中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研究意见;也可以由法律委员会与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召开联合审查会议,要求制定机关到会说明情况,再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制定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研究提出是否修改的意见,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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