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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这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诉讼周期长、案件类型多样、复杂程度高、涉众性强、纠纷当事人实力悬殊等有密切关联。尽管监管部门三令五申“买者自负,卖者有责”的原则,也成立了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公司,构建了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但在实践中,仍有相当一部分金融消费者因为无法界定卖方机构责任、没有时间精力或者无法可依,面临“吃哑巴亏”的境地。
抛开投资者自身的主观因素不论,这些金融消费者纠纷问题的出现,有相当一部分原因是销售者、服务提供者等卖方机构没有预先尽到风险提示义务,部分卖方机构甚至公开忽悠投资者入局。
金融消费纠纷责任不能只让买者自负。继续明确财富管理卖方机构承担连带责任、举证责任分配、损失的计算方式、免责情形等问题非常重要。此举填补了司法层面金融产品消费中发行方、中介机构承担过错责任的司法裁判空白,有利于倒逼卖方管理人更关注做好自身产品风控、信息披露和投资者适当性匹配审查,有利于规范代销机构关注管理人资质、信用及产品质量、信息披露等内容,也有利于金融消费者更多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买者自负,卖者有责”,既不是自相矛盾的话,也不是一句空话。对于卖方机构承担连带责任的界定,已经从司法层面开了个好头。期待未来相关机构不再抱有侥幸心理,用认真履职尽责回报金融消费者的信任,不要再将所有的损失和问题都推给金融消费者。
科创板正式开板后,相关司法保障机制的设立至关重要。 今(17日)天上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服务保障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若干意见》(下称《若干意见》)对外发布
原标题:消费金融“蓝海”背后的隐忧:你是理性消费还是过度消费? 五一小长假,是来场说走就走的旅行,还是线上线下血拼购物,又或是约上好友组饭局刷电影……不知不觉,日常生活中的点点滴滴,已与消费紧密相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