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访问的页面找不回来了!
返回首页- 您感兴趣的信息加载中...
与享受“三包”的普通消费产品相比,金融领域多数财富管理产品售前、售中、售后的责任界定问题一直饱受金融消费者诟病。监管部门首次对违反“投资者适当性义务”的责任明确定性,即发行人、销售人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将对金融投资者购买产品、维护权益产生重要影响。
买到了“踩雷”基金、兜售违法网贷产品、销售私募股权基金给不合格投资者——这些涉嫌金融纠纷案件的行为,过去除了遵循“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原则之外,在具体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例中,缺乏可操作性法律细则。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征求意见稿)》指出,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件的审理,发行人、销售者以及服务提供者(简称卖方机构)对金融消费者负有适当性义务,卖方机构未尽适当性义务导致金融消费者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这是监管部门首次对违反“投资者适当性义务”的责任明确定性,即发行人、销售人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未来将对金融投资者购买产品、维护权益产生重要影响。
多年来,与享受“三包”的普通消费产品相比,金融领域多数财富管理产品售前、售中、售后的责任界定问题一直饱受金融消费者诟病。多数金融产品不仅无法享受到“打折”优惠、“退换货”等待遇,就连基金“踩雷”违约债券、信托遇到股票停牌、网贷平台跑路等问题,也几乎完全由投资者独自承担损失。即便少数金融机构员工愿意以个人名义站出来承受部分损失,作为责任主体之一的金融机构母公司却极少真正承担赔偿责任。
这一方面与金融消费者相对弱势的地位有关。截至目前,我国资本市场各类投资者达1.4亿人,其中95%是中小投资者,他们在专业知识、信息获取等方面存在天然弱势。有些人在购买普通商品时尚存维权意识,但在购买财富管理产品时,往往缺乏维权意识和精力。
科创板正式开板后,相关司法保障机制的设立至关重要。 今(17日)天上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服务保障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若干意见》(下称《若干意见》)对外发布
原标题:消费金融“蓝海”背后的隐忧:你是理性消费还是过度消费? 五一小长假,是来场说走就走的旅行,还是线上线下血拼购物,又或是约上好友组饭局刷电影……不知不觉,日常生活中的点点滴滴,已与消费紧密相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