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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转账纠纷该如何处理 仅凭转账截图难胜诉(2)

2019-01-23 09:40:00    经济参考报  参与评论()人

【分析】

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民法总则》 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也就是说,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依据,有损于他人而取得利益。不当得利的法律事实发生以后,在不当得利人与利益所有人之间产生了一种权利义务关系,即利益所有人有权请求不当得利人返还不应得的利益,不当得利者有义务返还。

本案情形完全吻合:李某没有取得款项的合同依据,肖女士也无向李某付款的法定义务;李某已经受益,而肖女士已经受损;肖女士的受损与李某受益之间具有内在、本质、必然的联系,即因果关系。

转账属实但并非一定是借款

【案例】

邱小姐与董先生是一对恋人。2018年1月1日,在双方父母、亲友的催促、见证下,举行了订婚仪式。随后,董先生通过微信转账方式,付给了邱小姐10万元礼金。不久两人领取了结婚证并共同生活。2018年11月,由于邱小姐觉得彼此性格不合而要求分手,董先生虽然同意,但要求邱小姐归还10万元现金,理由是彼此不能走到一起,该款当属借款。

【分析】

本案所涉款项并非借款而是彩礼。婚约是指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所作的事先约定,期间,男方向女方赠送的聘金、聘礼,俗称“彩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董先生不能按借款要求全额返还,甚至如果不存在“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形,邱小姐可以拒绝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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