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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金融机构迟报、错报存款准备金考核相关材料的处罚。
1.两年内首次迟报、错报且及时改正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約”情形,不予处罚,采取约谈、警示等方式,督促其改进存款准备金管理
2.两年内第二次迟报、错报且及时改正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约”情形,对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外资银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八十条从轻处罚,对政策性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减轻处罚。
3.两年内第三次及三次以上迟报、错报,或有主观故意的,对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外资银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八十条从重处罚,对政策性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进行处罚。
(三)金融机构迟报、错报存款准备金考核相关材料,造成存款准备金实际欠交的,发现一次视同欠交一次,按迟报、错报存款准备金考核相关材料与欠交存款准各金中较重的情形进行处罚
(四)金融机构因外部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欠交存款准备金或迟报、错报存款准备金考核相关材料,能提供相关证明的,可依法免于处罚。
人民银行分支机枃要根据本通知制定实施细则,对违规金融机构实施标准统一、裁量适当的处罚请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和有关外资金融机构。
12月18日,山东省菏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推进全市棚户区改造和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菏建〔2018〕7号),通知第六条明确规定:取消新购住房限制转让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