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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进一步规范对存款准备金违规行为的处罚
为进一步规范存款准备金违规行为的处罚,减少自由裁量成分,根据金融机构违规情形和有关法律规定,提出以下处罚标准。
(一)对金融机构欠交存款准备金的处罚
金融机构欠交存款准备金是指存款准备金账户在一个维持期内的日均余额低于法定存款准备金要求,或者存款准备金账户日终余额低于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准备金每日下限要求。上述任意一种情形发生一次即为存款准备金欠交一次。
1.两年内首次欠交存款准备金、欠交金额在交存基数3%以内(含3%)且及时补足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情形,不予处罚,采取约谈、警示等方式,督促其改进存款准备金管理。
2.两年内首次欠交存款准备金、欠交金额在交存基数3%以上但及时补足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就欠交金额按万分之六的比例处以最低不低于1万元、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罚款
3.两年内第二次欠交存款准备金、欠交金额及时补足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对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外资银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七条从轻处罚,对政策性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减轻处罚。
4.两年内第三次及三次以上欠交存款准备金,或欠交金额未及时补足的,对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外资银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七条从重处罚,对政策性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进行处罚。
12月18日,山东省菏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推进全市棚户区改造和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菏建〔2018〕7号),通知第六条明确规定:取消新购住房限制转让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