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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修改18条,细化准入、经营要求

2018-11-29 09:40:03    澎湃新闻  参与评论()人

11月28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下称《实施细则》)的决定,意在进一步扩大银行业对外开放,促进银行业竞争力提升,增强外资银行风险抵御能力,加大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总体而言,此次修改共涉及18条内容,多数内容的调整修改与此前国务院作出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保持一致,并在细则方面加以配套明确。

10月25日,银保监会网站发布了其代为草拟的《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下称《条例》),对降低准入门槛、扩大业务范围、简化业务开办条件等方面进行了修改。

具体到此次修改的内容,银保监会在《实施细则》中增加了多条内容。比如,在原第六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七条,即外国银行已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独资银行或中外合资银行的,在设立外国银行分行时,除应当具备《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的相应条件外,其在中国境内己设外商独资银行或中外合资银行应当具备银保监会规定的审慎性条件。

国务院此前对《条例》的修改内容中,第一条便是增加了“外国银行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时设立外商独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或者同时设立中外合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实施细则》则在外资银行的准入门槛得到进一步降低后,更加明确了其还应具备的要求。

在业务范围上,《实施细则》明确了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经营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托管、存管、保管;财务顾问等咨询服务;代客境外理财银保监会认为适用报告制的其他业务等具体业务时,适用报告制。外资银行承销的政府债券,则包括承销外国政府在中国境内发行的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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