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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迎18条修改,进一步规范业务

2018-11-29 09:36:40    第一财经  参与评论()人

11月28日,银保监会官网发布关于修改《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 (征求意见稿)。

银保监会指出,此举意在为进一步扩大银行业对外开放,促进银行业竞争力提升,增强外资银行风险抵御能力,加大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银保监会决定对《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5年第7号)作出18条修改。

从细则修改内容看,均是对外资银行业务的进一步规范。例如,在原第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九条,第九条内容为:“外国银行向中国境内分行拨付的营运资金合并计算。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增设分行,如合并计算的营运资金满足最低限额及监管指标要求,该外国银行可以授权中国境内分行按法规规定向增设分行拨付营运资金。”

又例如,在原第三十一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规定,“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设立多家分行的,如管理行已获准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该管理行可以履行管理职责,在评估并确保中国境内其他拟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分行满足条件的前提下,授权其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并向管理行所在地银保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经管理行授权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分行应当满足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相关规定,向所在地银保监会派出机构报告,提供管理行出具的授权书以及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所需的材料后方可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

此外,此次修改内容还涉及向地方派驻机构的汇报事宜。例如,原第五十五条改为第六十三条,将第二款修改为“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在开展外包活动时,应当定期向银保监会或所在地银保监会派出机构递交外包活动的评估报告。”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在开展外包活动时如遇到对业务经营、客户信息安全、声誉等产生重大影响事件,应当及时向银保监会或所在地银保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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