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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对外开放不断落实,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意见稿发布(24)

2018-11-29 09:39:45    澎湃新闻  参与评论()人

第一百零五条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有违法违规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等情形,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金融秩序、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的,由银保监会按照《金融机构撤销条例》的规定撤销。

银保监会责令关闭外国银行分行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零六条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因不能支付到期债务,自愿或者应其债权人要求申请破产,或者因解散而清算,清算组在清理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财产不足清偿债务须申请破产的,经银保监会批准,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零七条 外国银行将其在中国境内的分行改制为由其总行单独出资的外商独资银行的,原外国银行分行应当在外商独资银行开业后交回金融许可证,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一百零八条 经批准关闭的代表处应当在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15日内,在银保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纸及所在地银保监会派出机构指定的地方性报纸上公告,并将公告内容报送所在地银保监会派出机构。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百零九条 银保监会对直接监管的外资银行承担监管主体责任,并指导派出机构开展外资银行监管工作。

第一百一十条 外资银行违反本细则的,银保监会按照《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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